河北农业大学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一、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任何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严禁私自涂改、变更户口登记内容。

二、居民户口登记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集体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转让、挪用、拆解。

三、借用集体户口簿需携带有效证件,详细登记。借用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四、从集体户口簿中单独立户,需及时向保卫处户籍管理人员申报注销。

五、违反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处以 50-200元罚款;遗失集体户口簿者,处3000-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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