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校园秩序管理处罚规定


    河北农业大学校园秩序管理处罚规定

  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公共安全,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强化校园治安管理,优化育人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门卫管理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
    ㈠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不下车,劝阻无效,无理取闹的;
    ㈡ 校外人员违反会客登记制度,经批评不改,无理取闹的;
    ㈢ 校外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拒绝换牌或检查的;
    ㈣ 畜力车进校区不带粪兜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暂扣留物品外,依据态度和情节可并处三十元以下罚款:
    ㈠ 装载建筑材料的各种车辆出校门,没有基建处等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的;
    ㈡ 携带行李、包裹出校门,没有单位出门证明的;
    ㈢ 携带家俱及各种电器,没有有关证明的;
    ㈣ 进校设摊出售或收购物品,拉炉渣、粪便或掏泔水,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和保卫处批准的。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四十元以下罚款:
    ㈠ 偷盗、伪造、转借校内车牌的。
    ㈡ 在校门外广场停放车辆,摆摊设点的;
    ㈢ 在校园内或校门外墙面未经允许张贴各种广告和宣传品的。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四条 白天存放自行车无锁或未锁的,由校卫队收管,每辆车一次收费五元,并处五元罚款。
    第五条 夜间对存放在教学区、学生宿舍区不安全地方的自行车,校卫队予以收管,每辆次收二元,每超过一天加收二元管理费。
    第六条 对出校门无牌、无锁或车锁损坏的自行车,门卫有权查问或扣留,待查明情况后方可取走,不服管理无理取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第五项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㈠ 各种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㈡ 校外机动车辆经允许进入校区后违反禁行路线的;
    ㈢ 校外机动车辆未经允许在校内停放过夜的;
    ㈣ 在校区禁停车的地方停放机动车辆的;
    ㈤ 校外车辆运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进入学校的;
    ㈥ 酒后在校内开车的,造成交通事故依法处理。
    第八条 校外机动车辆、畜力车允许在校内过夜的,每辆每夜收管理费25元。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九条 下列行为之一交公安机关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㈠ 抢占教室、操场、文体设施,影响教学和正常活动进行的;
    ㈡ 扰乱学校办公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其它公共秩序的;
    ㈢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
    ㈣ 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散发、张贴反动宣传品的;
    ㈤ 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
   ㈥ 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校园秩序或骗取钱物的;
   ㈦ 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的;
   ㈧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有其它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的;
   ㈨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㈩ 偷窃、猎取、抢夺公私财物的;
  (+-) 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第十条 禁止在校内公共场所(老干部活动中心除外)、集体宿舍打麻将,违者没收麻将。凡有赌博行为者,没收赌资、赌具并处以罚款;对检举和协助抓赌者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在教学区和家属宿舍区严禁燃放鞭炮,违者按保定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在配电所、汽油库、危险品库等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违反上述规定者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十三条 不经批准在学校围墙开门、打洞或拆损围墙者,除责令当事者立即修复外,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禁止举办不健康的舞会;禁止在教学楼、办公楼、集体宿舍楼内举办舞会;举办经营性舞会,必须经保卫处批准并交纳治安管理费;举办舞会时间应在假日或星期五、六晚上,最晚十一时结束。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办单位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并令其停办。
  第十五条 舞会主办单位要负责维持舞会的秩序和安全,舞场要有应急安全措施,否则不许举办。强行举办舞会者,对主要组织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禁止雇用舞伴,禁止校外人员进入舞场,违者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参加舞会必须凭工作证、学生证购票,凭票入场,要服从舞会工作人员的管理,违者清除出舞场,无理取闹者处五十元罚款,扰乱秩序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十七条 凡举行大型文娱、体育活动(参加人员超出本院、系或本部门,人数在300人以上),举办单位必须提前一周将活动内容、保卫方案、总负责人、活动时间及应急措施等报校领导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否则不准举办。强行举办的对主办单位主要领导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停止活动。活动期间主办人员不按规定做好保卫工作,致使活动秩序混乱的,保卫处有权停止其活动,对不服从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凡有校外人员参加的,由学生、教职工组织的与教学、科研等无关的集会、讲演、讲座、报告会等活动,由各中层单位领导审查,提前向保卫处调研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违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除上述限定外,校内组织的各种活动,由各中层单位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学生组织、教职工个人未经保卫处允许,不得在校内散发宣传品,违者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禁止校内外单位和个人张贴、悬挂、树立商业性广告,其它广告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违者处二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未经允许不得安装永久性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违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除学校规定或批准的正常播音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和保卫处许可,不得在校内设置临时性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违者保卫处有权责令其拆除,拒不执行者,由保卫处派人强行拆除,并对当事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须有合乎规定的手续,校内接待单位必须提前通知保卫处调研科。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后接待人员应在一天内持其证件到保卫处调研科登记,违者校卫队不予放行。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来校探亲访友的,校内接待的师生员工个人,应提前通知保卫处调研科。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校后,接待人员应在一天内持其证件到调研科登记,违者保卫处有权通报批评或罚款。
第二十五条 禁止校外人员到校内独立承包经营各种公司、实体;校内人员在校园内承包经营的各种公司、实体,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到保卫处治安科备案,并签定治安责任书,按月交纳治安管理费,否则责令停业,并予罚款。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在校内开办的创收性产业、培训班须到治安科办理登记手续,服从管理,按期缴纳治安管理费,违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雇佣的临时工、基建队、修缮队人员必须到治安科办理登记手续和出入门手续,并交纳治安管理费,违者对雇佣单位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严禁将液化气残液倒入下水道或在校园内随意乱倒,违者处十元以下罚款。造成灾害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严禁违章用电,不准乱接电线插座,违者处三十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所用电器设备。
  第三十条 严禁在校园、标本园内用气枪、弹弓等打鸟、打玻璃、打灯泡,违者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内乱烧树叶、废纸、杂草等物,违者处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甬路上踢球、打球,违者处五元罚款;因打球砸坏玻璃或其它建筑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处十元以下罚款;因打球造成交通事故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不经校门进入校园者,处十元以下罚款或批评教育。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校内公共场所酗酒滋事、吵闹喧哗、划拳行酒令,违者对当事人处三十至五十元罚款。

  第四章 其 它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碍学校公安保卫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任务,劝阻无效者,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威胁、辱骂学校保卫人员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殴打公安人员者,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其它危害校园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可按本规定相近条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治安科、保卫科、校卫队及其组织的执勤人员执行,并给处罚者开具罚款收据。
  第三十八条 校内职工、学生、家属违反本规定而不交罚款者,由保卫处通知财务处从工资或奖学金中扣除;校外人员不交者,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保卫人员执行本规定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文明礼貌,要坚持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被处罚人不服治安科、保卫科、校卫队处罚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五日内,向保卫处申诉;不服保卫处处罚的,可在五日内向校长或公安机关申诉。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五月公布的《河北农业大学关于维护校园秩序管理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校保卫处。



河北农业大学保卫处
200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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