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公私财产安全,更好地推行各种形式的安全保卫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落实《河北农业大学安全保卫责任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易盗部位的确定与管理:
㈠、易盗部位(易发案部位),主要指学生宿舍、单身教工宿舍;存放现金、有价票证的校内银行、财务室、伙食科;配备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微机室;物资库房和物资露天临时存放点;临近乡村居民区较偏僻的教学、科研场地及浮在地层较浅(小于地下20CM)的易拆卸仪器物品;以及在校内从事租赁、承包经营的创收单位等。
㈡、健全基层治安保卫组织。各单位要加强治保会建设,并在重点部门设立治保员,经常督促检查易盗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㈢、加强物防基础建设。存放现金及有价证券的房间、微机室要加防盗门,窗户加固铁栏栅;各单位的物资库房、修理实验室、贵重仪器室的外门要加铁门栓或相应防范措施。
㈣、严格值班制度。校内银行、储蓄所、财务室、伙食科、贵重仪器室要配备报警设备,并派人值班;对长期停用的库房、实验室、温室要采取封条制度进行查封;值班人员要在岗在位,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对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责任心不强造成损失者,根据情节追究责任。
㈤、加强物资管理。禁止露天堆放易搬运的贵重物资,如确有需要,要派专人看守;对入库物资,要妥善保管,健全物资收、发、领、退换制度。
㈥、存车棚要严格执行挂牌换牌规定,车棚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如因值班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自行车、摩托车丢失被盗,要赔偿车主一定的损失。
㈦、校内从事租赁、承包经营的实体要完善营业手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并与校保卫处签定治安责任书;招待所要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旅店业的管理规定,严防流氓、犯罪分子混入居住;住宿人员要凭有效证件(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入住,并认真填写店簿;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招待所。
㈧、规范人员录用制度。各部门录用易盗部位的临时工时,要遵守学校关于流动人口的管理规定,并认真填写流动人口登记表,坚持先审后用,严禁录用无证人员;仓库保管员、学生宿舍值班人员的录用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录用。
㈨、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参见《河北农业大学关于学生宿舍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
二、易盗物品的确定与管理:
㈠、易盗物品,主要指现金、有价证券以及用于教学、科研的微型计算机、录放机、音响设备、照相机、电视收放设备、机动车辆、小型电机等。
㈡、严格现金、有价证券的管理。学生存放现金不得超过50元,其余部分存入银行、储蓄所;各单位办公室不得存放现金过夜;校内银行、储蓄所、财务处、伙食科要配备保险柜,不得用办公桌存放现金过夜;并严格执行银行系统关于现金及有价证券存放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过限额。
㈢、对易盗物品的管理,各单位要在进行统计的基础上健全制度,造卡登记,购置专柜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㈣、个人所借用的教学、科研物品要履行手续,用后按时交库,做到借用手续齐全,物、卡相符;禁止长期在家存放或转借他人,如丢失或损坏,依照《河北农业大学教学科研物资设备和实验室工作规章制度》处理。
㈤、主管单位和治保会每季度要对易盗物品进行清查。
㈥、锅炉房、电工室所属设备的易拆卸部件,在停用期间要及时入库;各施工单位占用的板、架及电缆线,食堂的鼓风机在停工(用)以后,要及时清收入库。
㈦、教工、学生的自行车、摩托车要存入学校固定车棚;校内零星存放的车辆,车主自负其安全责任。
三、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日公布的《河北农业大学关于易盗部位、易盗物品的管理规定》同进废止。
四、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校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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