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以下简称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逐级领导负责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保卫处代表学校对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校师生员工及在校各类人员的共同责任,各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五条:学校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将消防所需经费列入专项预算,专款专用,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更换。

第六条: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范围 内 的各中层单位,各经营实体,全体师生员工,各类暂住、务工人员及施工单位。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各单位必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明确人员、明确责任,履行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知保卫处,由保卫处负责配备、维修、更换消防设备和器材;

(六)确保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七)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赶赴现场全力组织扑救,配合消防部门和保卫处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

第九条:大学生活动中心、餐厅、学生公寓等人员聚集场所及其它消防重点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防护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条:各单位在组织室内外大型活动时,必须做好防火安全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突发。

第十一条: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和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事先报经保卫处或本单位防火责任人批准,并要按国家防火要求采取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学生公寓严禁使用违章电器和明火照明,实验室必须严格火源、电源、汽源的管理,易燃、易爆品要严格按消防规定限量存放,对易起反应的化学药品须分开存放,并由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开展影响消防安全的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各单位举办的室内大型群体活动,必须做好防火安全工作,事先制定预防火灾的预案。

第十五条:教学实验农场、标本园应做好麦秋两季的防火安全工作,教学实验林场要重点做好冬春两季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各创收单位和财务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灭火器材的配置及维修由保卫处实地考察后根据实际情况统一配置、统一维修,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支付,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拒付。

第十七条:保卫处应对学校所属各单位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的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消除隐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十八条:学校主管保卫工作的行政领导主抓消防工作,保卫处是消防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并设定专职消防岗位,从事日常消防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消防工作负责人。

第十九条:学生班级、各中层下属单位要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和义务消防员;保卫处及相对独立的中层单位要成立义务消防队。

第二十条:消防监控室由专职消防岗位人员全天候监控。

第二十一条:保卫处负责对专兼职消防队、消防员的业务培训,并有权指挥调动其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必须立即报警,并讲明起火单位和发生火灾的具体地点。任何单位、个人都须无偿为火灾报警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起火单位的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靠前指挥,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发现或听到火警的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或支援灭火。所有参加救灾的人员可以使用灭火的各种手段,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第二十四条:扑救初期火灾,火灾现场指挥员应坚持“先救人、后救火,先控制、后消灭,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现场指挥员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第二十六条:火灾扑灭后,保卫部门应协助公安消防单位做好火灾现场的封闭工作,并协助做好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等工作。起火单位应积极配合,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损失情况。

                  第五章 防火监督

第二十七条:保卫处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有关单位须派人员参加,积极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并如实向消防负责人汇报,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保卫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被检查单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保卫处。

第二十九条:保卫处防火监督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全校各单位制定消防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

(二)进行消防宣传和防火检查,及时查处火灾隐患;

(三)制定重点部位的防火预案,组织指导消防培训和演练;

(四)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火灾调查;

(五)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防火安全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在防火安全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积极组织宣传消防安全知识,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器材设施保管完好,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援临近单位或居民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在防火工作的其它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给予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施工人员不按设计进行施工,引发火灾的;

(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发生火灾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而发生火灾的;

(四)非火警事故,擅自运用损坏消防器材的。

第三十二条:各种消防器材或设施被损坏、丢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资金从学校下拔的包干经费中扣除。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中对火灾损失价值估算按折旧的方法,由学校设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核实,必要时请专门机构评估。

第三十四条:违反《消防法》有关条款的,依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条款,按《河北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保卫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下发的《河北农业大学安全防火规定》同时废止。



河北农业大学保卫处
200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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