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1.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任何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严禁私自涂改、变更户口登记内容。
  2.居民户口登记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集体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转让、挪用、拆解。
  3.借用集体户口簿时借用者要向保卫处户籍管理人员说明借用目的。为方便集体户口簿借用,借用时要详细登记,借用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4.从集体户口簿中单独立户出去,及时向保卫处户籍管理人员申明注销。
  5.违反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50-200元罚款,遗失集体户口簿者,处3000-5000元罚款。


河北农业大学保卫处
200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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