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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计算机及信息网络安全及保密管理,打击利用计算机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使计算机充分发挥积极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计算机使用及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及保密工作,实行综合治理,以预防为主,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校园内计算机使用及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河北农业大学计算机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全校计算机安全及保密管理工作。管理小组分设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组和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组,分别负责全校计算机的安全使用管理和计算机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做好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计算机安全管理小组的职责:
(一) 制订学校有关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 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安全监督,组织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有关计算机安全使用的法律法规,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三) 查处违反安全及保密管理有关规定的事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危害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四) 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要积极协助配合学校计算机安全管理小组的工作,随时协助学校检查人员对本单位所属的计算机进行检查,积极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七条 计算机的使用单位都要明确一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一名懂技术的安全员,负责计算机安全管理及保密工作。此项工作作为综合治理的一项主要内容,列入年终考核。
使用单位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 安全及保密管理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及保密管理职责;
(二) 安全保护制度,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的设备、网络设施、运行环境、信息安全,以维护计算机网络的安全运行;
(三) 安全操作制度,规定信息网络系统的操作权限和程序;
(四) 安全检查制度,经常检查计算机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 发布信息登记、保密审核审批制度。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人员上网发布信息的审核、审批和登记;
(六) 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使用计算机的个人,应自觉履行安全保护责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接受安全及保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各中层单位计算机负责人和安全员名单及安全管理制度报学校计算机安全管理小组备案,人员有变更时要及时向学校计算机安全管理小组报告。
第四章
安全与防范
第十条 全校各单位的计算机台数、用途、存放地点及安全检查记录等要到学校计算机安全管理小组备案。学生个人购买计算机在校内使用的,要经学生处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学校计算机安全管理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 机要部门、高技术研究等领域以及重要部门的要害信息系统的联网,应重点加强安全管理和信息保密及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使用信息网络存取、处理、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必须报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联网,必须在网络中心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联网,不得擅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及IP地址。
第十四条 已联网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如需更改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有关的配置信息,如IP地址、联网接口等,必须在网络中心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配置信息。
第十五条 对信息网络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扩散,保存相关记录,在24小时内向河北农业大学计算机安全管理小组汇报。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必要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 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情节较重的;
(二)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泄密的;
(三)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四) 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的;
(五) 拒不接受安全管理小组安全检查或接到安全管理小组要求改进安全状况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六) 有师生举报,但本人拒不交待,经查证核实的;
(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正当权益或涉及他人隐私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的;
5、盗用其他用户的IP地址和帐号的;
6、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九) 其他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七条 凡因工作需要,使用表现人体美,宣传有关人体解剖生理知识、疾病防治和其它有关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软件或内容时,要经学校计算机安全管理小组查验批准,否则按违反本规定处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对计算机安全使用好的单位,或对故意危害网络安全嫌疑人员进行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报请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和第十六条内容的,由计算机安全管理小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一)对本单位公共联网机房管理松弛,导致发生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现象的;
(二) 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三) 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四) 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 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 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七) 转借、转让用户帐号和IP地址的。
(八)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九) 机房不按照规定时间对学生开放的;
(十) 其他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切断其与校园网的连接,查封直至没收其相关设备。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取、处理、传递信息造成国家秘密失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对违反安全管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学校计算机安全管理小组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处以停机整顿和停止联网的,由安全管理小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管理小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失职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学生和职工自费购买的计算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农业大学计算机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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