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计算机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推进网络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校上网场所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加强校园网管理的紧急通知》和省教育厅一系列文件精神,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计算机房,是指校园内有 5台以上计算机、并向师生提供上机、上网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河北农业大学计算机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校内计算机房的设立审批、监督管理及宏观指导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四条 未经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设立计算机房。

第五条 设立计算机房要由学校中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河北农业大学计算机房申批表》的下列内容:

(一)说明资金来源。资金如由学校提供,需出资部门出具证明并由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二)提供机房所用房屋的权属、位置。如系公房,需由房屋主管部门出具使用许可证明;

(三)机房要求消防器材配置合理、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设施完备,以上需由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出具达标证明;

(四)机房负责人、机房安全员及机房日常管理人员须由学校正式职工担任,并经过培训后上岗。

第六条 利用学校房产、设备开设的计算机房不得带有经营性质。

第七条 学生公寓楼不准开设计算机房。

                第三章 管 理

第 八 条 经批准开设的计算机房必须由提出申请的中层单位直接管理,不允许任何承包、转包、委托等间接管理行为。

第九条 经批准连接网络的机房必须接入校园网,以防止不良信息的多路流入。

第十条 计算机机房开放时间限定在 8 时至 22 时。

第十一条 计算机房只用于在校师生上网、学习、查阅资料等,不得对校外人员开放。

第十二条 机房要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各项制度要上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机房开放期间严禁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及安全疏散通道;

(四)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 计算机房内不得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计算机房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四)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五条 现代教育中心网络机房要实行 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及时发现、封堵和删除各类有害信息。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中层单位要对所属机房加强管理、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 计算机房要实施相应的技术管理措施,建立巡查制度,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十八条 计算机房管理人员要对进入机房人员的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领导小组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校园内现有的计算机房必须重新上报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开设计算机房的,应立即关闭。违者追究主管中层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批准开设的机房违反本规定的,由领导小组下发整改通知书,机房整改期间暂时关闭,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后再行开放。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0月8日下发的《河北农业大学计算机房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河北农业大学保卫处
200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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