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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要文件及内部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央、省市发至学校的各类机要文件、内部资料以及学校党委内部文件资料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对学校工作的指导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内设机要档案室和机要秘书岗位,负责管理机要文件及内部资料。

第三条 机要文件及内部资料的管理遵循及时、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组织阅读和传达,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既要发挥文件、资料的效用,又要有利于保护国家秘密载体和学校内部事项的安全。 

第四条 机要文件及内部资料包括:

1、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发至我校的文件、资料;

2、学校党委订阅的内部刊物;

3、学校党委制发的各类文件;

4、学校党委其他内部文献、资料。

第五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可以阅读机要文件及内部资料的人员范围是:

1、校级领导干部;

2、离退休的校级领导干部;

3、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

4、离退休的享受副处级以上待遇的党员;

5、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党员教师。

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可以阅读相应级别的党内文件、资料,由党委统战部负责安排。

第六条 党委办公室收到机要文件及内部资料,由机要秘书登记、附阅文笺后交办公室主任阅并提出拟办意见,再按照拟办意见呈送党委领导批阅。党委领导批示后,党委办公室按照批示意见及时办理、落实。学校党委内部文件、资料产生后,立即建档收存。

第七条 所有机要文件及内部资料在运转过程中要严格登记并规范交接。供学校领导阅读的涉密文件、资料须由机要秘书直接送阅。绝密级文件、资料要限时传阅,及时收回,不能在办公室过夜。经领导批示需有关人员阅读的文件、资料,视情况由机要秘书送阅或通知到指定地点阅读。机要文件及内部资料阅完后要签名、注时,及时送交机要秘书,不能横传,不能随意抽取留存,更不能带回家中阅读。

第八条 为使符合政策要求的人员及时阅读、学习机要文件及内部资料,更好地了解、把握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学校的决策决议,实行阅文制度,党委办公室建立机要阅文室,具体安排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阅读相应级别的机要文件及内部资料。

第九条 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提供阅读。地市师级文件、资料供学校领导阅读,确需其他人员阅读的要经党委分管领导批准,并只能在阅文室阅读。县团(局)级和学校的文件、资料可供第五条1-5项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人员阅读。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借阅机要文件及内部资料,由各单位确定专人(要求为党员干部)到党委办公室办理借阅手续。借阅的文件、资料要按规定严格保管,按期归还。无论借阅人是否阅读完毕,当天必须送还本单位保管人员,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文件柜橱中存放,工作需要另行借阅,决不允许私自收存或带回家中。

第十一条 秘密级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党委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机密级和绝密级文件、资料一律不外借。 

第十二条 所有机要文件及内部资料经批准后可以摘录,但未经批准不得复制,不准折损、撕页、涂划。经批准复制的文件,按正式文件管理。

第十三条 机要文件及内部资料运转完成后,由党委办公室机要档案室统一保管,按期清退、归档或销毁。

第十四条 因管理人员和阅读人员的疏忽,造成机要文件及内部资料遗失、损坏和国家秘密及内部事项泄露,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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