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本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23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仪器设备和单价虽不满10万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仪器设备均定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三、凡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的仪器设备,在购置时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均属中心实验室统管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保管和使用中的具体管理。
四、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由使用单位提出专门的书面申请报告,由中心实验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技术和经费的可行性论证,并填写论证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执行采购计划。
五、已批准决定购置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各申请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房屋及其它安装条件,做好使用、维护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训计划的安排,保证设备到校前完成上述各项准备工作。
六、设备到校后,各实验室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做出验收报告存档。如发现质量不合格,必须及时提出报告,以便在限定的索赔期内办理退、换、补、赔手续。
七、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律实行“专管共用”, 由中心实验室指定专职技术人员管理,面向各实验室服务。专职管理人员拟定操作规程,填写使用及维修记录。对仪器的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定标, 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对上机操作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仪器,未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和专管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仪器设备。
八、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建立“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括原机性能及自然状况、设备的原始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购置合同、验收记录、 操作规程、检修记录、使用记录等直至报废)。档案正本一律存放在中心综合档案室,副本随仪器设备放在各实验室。
九、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专门的使用操作记录, 按日记载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等情况,每记满一本将使用机时、使用方向的分析一起交中心存档。
十、提高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在完成中心实验室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校际技术协作、咨询及对外有偿服务,制定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报 学校批准。对工作量酬金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但无论何种经费购置及何种原因造成闲置不用和长期使用率很低的仪器设备,中心有权调拨到其它急需使用的单位。
十一、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任何人无权进行拆改,如因开发新功能、改造老设备必须进行拆改时,实验室需提出可行性报告,由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二、大型、贵重仪器因技术落后、损坏、维修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经过技术鉴定,提交中心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报学校批准后方能履行报废手续。
十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专职使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操作规程、提高设备利 用率,在设备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协作共用、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者,应予以肯定和表扬。
二零零五年八月修定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进一步加强本中心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 保证教学、实验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体制中心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分中心实验室、各实验室两级管理。
二、固定资产以下教学仪器设备应列为固定资产1、单价在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列为学校大型精密仪
器管理范围,单价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仪器设备列为向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上报数据的大型贵重仪器范围。2、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 以上,构成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为中心设备管理及向学校上报统计数据范围。3、单价在200元到800元之间,耐用期在一年以上,构成独立使用 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为中心设备管理及数据统计范围。4、虽然不够上述划分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或比较稀缺,中心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加强管理的。三、 计划申报1、每年十二月份,各单位根据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总体规划,
2、制定购置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其用途和使用效率。凡用途不明,要求不清,效率不高,不要编制购置计划;凡人员不落实,场所无保证,能源条件不具备,教学资料不齐全,一年内不能投入使用的,暂不编制购置计划。
3、凡单价在5 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申报购置计划时,必须同时填写《河北农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否则不审批。
4、申报购置计划时应准确掌握准备购置设备的现有台件数和性能现状,充分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
5、新开实验如系大纲和教学计划以外的实验,需经中心充分论证后,方可填报所需设备购置计划。
6、科研实验仪器设备,要在向中心申报的科研项目获得批准后,方可申购,不在教学设备购置计划中填报。
7、必须更新的仪器设备,在办理原有设备的报废手续后,经过论证后,方可填报更新设备的购置计划。
8、购置计划由实验室提出,实验中心主任汇总,报学院批准上报,必要时可请有关人员参加可行性论证。
四、订货、采购
1、经过批准的教学仪器设备计划,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指定的有关人员参加国家组织的高校教学仪器设备订货会或采用招标方式统一采购。对各实验室因实验教 学急需,批准执行的临时采购计划,由中心和有关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市场考察,货比三家,就近采购或批准
2、订货、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执行的设备购置计划要求进行订货、采购,如有变更必须征得申报单位的同意并获得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改变订购、采购计划。如擅自作主,造成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情节严重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3、所有订购、采购仪器必须签订供货合同,双方盖章后为生效。
五、验收报销
1、订购的教学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申购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时必须拆箱检查,详细核对托收承付单、装箱单和箱内所装仪器的品名、数量、附 件、规格型号等。必要时应调入实验室进行质量、性能测试。如发现残缺、短损应及时办理拒付款手续,并办理退、换、补、赔手续。临时批准采购的仪器也应按上 述要求进行及时验收。
2、仪器设备验收后,由设备管理人员填写好《中心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送一份至物资采供与维修中心,并在一式四份的《中心仪器设备验收入库单》上签字。采购人员凭验收入库单第三联和发票经主管处长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六、管理规定
1、仪器设备验收后,仪器保管人员,应按卡面内容要求及时填好仪器卡,并随仪器交实验室保管。中心核查仪器时,将同时检查建卡情况。仪器校( 内)外调拔、报损、报废,此卡必须随仪器交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对于单价在5 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3、教学仪器设备,中心有权统一调度,一般不外借,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使用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有借用单位介绍信,并有经借人签字,由仪器所属单位盖章后报中心主管批准,并限期归还)。
4、对因专业教学和科研需要,中心规定借给教师使用的收录机、微机等,保管人员应定期收回仪器进行检查, 发现损坏,需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教师调出本校时,应按要求及时归还所借设备,保管人员应负责催要。如发生教师调走后,所借物品未还,由保管人员负 责索要,直至赔款。
5、保管和使用人员对所管仪器应加强保管,认真做好防锈、防潮、防火、防腐蚀,以及上油、通电、运转保养等工作。
七、报损、报废与报失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1) 由于非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毁损,按报损处理。
- (2) 因耐用期满,并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
- (3) 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而发生被窃、遗失
等,按报失处理
2、报损、报废、报失规定:
- (1) 报损、报废仪器,首先由实验室主任组织技术检查,填写《报损报废申请表》一式两份,经中心实验室主任组织有关人员鉴定签字,加盖院公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 (2) 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进一步论证。
- (3) 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处长根据鉴定意见签字,提交中心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认可后,由主管院长批准报废,报废设备金
- 额较大时,提交院党政办公会议讨论后批准报废。
- (4) 报失仪器必须由报失人填写报失申报表,并填明详细情况经单位领导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中心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如被窃,还必须有学校保卫处提供的侦破证明。
- (5) 设备未经正式批准报废前,各单位不得自行拆解或挪用零配件。
- (6) 各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报废范围,严禁弄虚作假。丢失、损坏、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履行丢失、损坏、事故处理规定,不得按报废办法申报和处理
3、报废设备的处理。经中心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仓库。
二零零五年八月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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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 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尽可能避免损坏、丢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二、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工作;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3、工作不负责 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发货、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三、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鉴 定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2、经批准试用特殊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 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3、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
失;
4、因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四、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1、一贯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由于经验不足,偶然造成的损失; 2、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五、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或谎报丢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六、赔偿金额计算标准:1、损坏、丢失零件配件,但不致主机报废,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2、损坏可修复如初的,只计算修理费;3、损坏后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4、损坏或丢失的零配件无法修、 配, 致使主机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或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5、整机丢失,视责任大小,按原值金额赔偿、部分赔偿;6、对照相 器材、电视机、录像机等与家用密切相关的物资赔偿,一律按现行市场价计算赔偿。如属公物私用造成损失的,应加倍计算赔偿。七、赔偿处理权限:1、200元 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实验
室主任批准执行; 2、2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经中心实验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提交中心主管领导批准执行;3、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中心主管领导 和学校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八、涉及两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的,按其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九、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由管理人员、或所在实验室赔偿。
十、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 中心实验室报损报废审批表”, 然后按有关批准权限进行处理。
二零零五年八月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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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为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 保证设备的完好率,提高设备的利用率,节约经费投入,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心实验室每年按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年度设备维修资金。
二、维修费由学校统一管理,物资采供与维修中心负责实验室设
备日常维修事务的处理,并落实专人负责维修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负责接收各单位的设备维修报告,对报修设备故障进行鉴定, 并提出修理的初步意见和方案,洽谈修理报价,经分管处长批准后办理修理事宜。2、负责联系校外技术人员来校修理设备和设备送校外修理手续的办理,应督促并 保证设备按期修复返校。3、参与设备修复后的验收鉴定,办理相关修理费用报销手续。4、经常深入实验室,了解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检查仪器设备的维护、保 养情况。5、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鉴定工作,办理报损、报废手续,参与报失仪器的调查工作。
三、设备维修的方式: 1、自修:校内实验技术人员的日常维护保养及修理。2、内修:由校内非仪器设备保管人员参加的修理。3、来校修: 聘请校外有关修理专业人员或厂家技术人员来校内修理。
4、校外修:设备送校外有关商家或厂家修理。
四、各实验室损坏的仪器设备,首先要立足本实验室自行修理。本实验室确实无力修复,则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报物资采供与维修中心审核,经批准后方可维修。未经批准进行的维修,维修费不予报销。
五、需要维修的仪器设备,凡校内有能力修理的,尽量按校内修。更换零、配件据实报销,修理劳务费由物资采供与维修中心核实后发给参与修理的人员。其费用为 外修费用的50%。物资采供与维修中心对各系实验人员自行修理的仪器要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作为实验室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的依据之一。
六、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实验室人员可直接或通过设备采购人员与厂方售后服务部门取得联系,以求及时修复或更换,切勿延误。否则,维修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实验室在学期结束前应对实验仪器设备作一次全面的检查,及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损坏的仪器要及时组织技术力量自修或送修。物资采供与维修中心要全 面了解情况,协助各实验室做好维修工作,保证新学期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进行。
八、对于维修费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的,原则上不再维修, 按有关规定予以报废。
九、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仪器设备,应先进行技术鉴定,确定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按本办法申请维修。
十、仪器设备功能开发需要的零配件采购,与维修履行同样手续,
十一、各有关实验室要严格把好设备维修管理关,凡发现弄虚作假违反财务制度者,除追回原款外,还将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悖之处,均以本
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中心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零零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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